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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

诊疗项目费用报销规定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1-20

1)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3)普通病房床位费和门急诊简易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4)采用微创技术治疗、细胞免疫技术治疗、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氩氦靶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γ-刀、X-刀、质子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项目及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等治疗项目,单次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治疗费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1)服务项目类:

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复印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口吃,打鼾;兔唇,鞍鼻; 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腋臭;护肤,面膜,倒膜; 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