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项目费用报销规定
(1)对目录范围内单价在200元以内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超过200元以上的,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2)在符合转诊条件下,采用网络远程会诊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3)普通病房床位费和门急诊简易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监护病房(CCU、ICU)和层流病房床位费个人先负担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4)采用微创技术治疗、细胞免疫技术治疗、干细胞移植技术治疗、氩氦靶向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γ-刀、X-刀、质子刀)、人工肝支持系统治疗的项目及其他新技术、新方法等治疗项目,单次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治疗费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包括:
(1)服务项目类:
院外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复印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①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 ②口吃,打鼾;③兔唇,鞍鼻; ④对眼,斜视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⑤脱痣,穿耳,平疣,腋臭;⑥护肤,面膜,倒膜; ⑦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⑧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镶牙;⑨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助行器,各种治疗鞋;⑩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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