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直医保关于生育医疗费支付相关政策
1、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条件有哪些?
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医疗费的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资金按规定支付。
2、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定额结算,具体标准是:产前检查1200元,超过35周岁(含)怀
孕的增加600元;怀孕10周以内(含)的引流产700元;10周以上引流产2100元;顺产2700元;阴式手术产3100元;剖宫产5500 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绝育手术费1200元;复通手术费1800元。
(2)男职工无工作的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缴纳了生育医疗费的男职工,其无工作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按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补助。
(3)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对参加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统筹发生的生育并发症费用,按照不同病种,分别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的办法。实行按病种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照定额结算。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据实结算。
3、生育医疗费用结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生育医疗费资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业务。
(1)《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表》1份;
(2)医院收费有效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两证”(生育服务手册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职工提供个人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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